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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城市配气准许收益率不应低于天然气中游输气!(业内热议湖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

2017-02-22 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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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湖北省物价局对《湖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由于这是国家发改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后的首个地方办法,其政策导向一定程度会被各地政府部门所参考,为此湖北的办法引起了业内的高度关注。一些燃气企业和行业专家就此展开了讨论,也有给公号发来反馈意见,表达了他们对《办法》的不同声音,小编经综合整理后与业内分享之。欢迎大家在文末留言发表意见。

 

相关链接:从湖北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看省网和配气价格监管思路走向(全文重点标注及点评)

 

【讨论意见整理】

 

1、配气价格准许认收益率不应低于8%理由如下:


(1)城市燃气项目输送成本高、管理难度大,投资风险并不低于中游管道输气项目。而城市燃气投资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公众利益优先原则提前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并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不仅需要面对市场风险,也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因此城市燃气配气价格收益率也不应低于天然气中游管道输送企业

尤其是目前湖北全省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大都集中在经济发达的省会城市和地级城市的中心城区,全省城镇居民天然气气化率、管网覆盖范围和城市天然气利用水平还很低,开发城郊和偏远城镇用户市场的难度和风险都在加大,需要更优惠的投资政策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城市燃气领域。

 

(2)天然气中游管输服务与城市配气服务按客户对象和业务规模划分,前者属于批发业务,后者属于零售业务,规定配气服务的零售利润率低于管输批发利润率不符合一般商业定价原则。

 

(3)我国输配电定价办法规定输电与配电项目投资准许收益率均为8%,欧美天然气市场成熟国家也实行管输项目与城市配气项目投资收益率相同的定价政策,但我们城市燃气基础设施的发展水平还远不及电力行业和发达国家同行,仍处于鼓励投资的发展阶段。

 

(4)适当提高配气定价水平有利于调动城市燃气企业向非居民用户提供配气服务的积极性为降低居民气价水平,我国一直实行居民与非居民交叉补贴的定价办法,如果要求城市配气管道向非居民用户开放,就需要考虑这些非居民用户过去所承担的交叉补贴义务部分如何消化或转嫁的解决办法,若只购买配气服务的非居民用户不再承担补贴义务,势必导致剩余的非居民用户将要承担更多的交叉补贴义务,这显然不现实。

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通过适当提高配气准许收益率来提高配气服务价格,让只购买配气服务的非居民用户仍然多支付一块成本作为补偿相应交叉补贴义务的部分,这样处理既不牵涉到其他用户的销售价格,也不至于挫伤城市燃气企业的利益。

综合以上因素,建议配气价格准许收益率可根据不同城市燃气发展水平按8-12%确定。

 

2、建议将“准许成本”改为“合理成本”。按照国际惯例,城市燃气定价原则与管输定价原则不同,原因是城市燃气需要履行提供普遍服务义务,管输定价需要考虑合理的运行负荷。

 

3、“波动不大不作调整”这个规定不合理,如果按此执行,则失去了价格联动的意义。淡旺季划分后,还需要考虑到城市燃气的特点,旺季的用气量能占到全年的1/3还强,单纯以时间计算,则天然气企业损失较大。

 

4、由于天然气行业管网、设备、设施的历史及实际现状等一系列因素影响,建议配气管网输配气损耗率不得高于5%,短途管道按1%,同时剔除气损率低于规定值,按照实际损耗率加二者差额50%确定的规定以鼓励企业使用新技术、新材料等。


5、征求意见稿中居民与非居民定义与湖北省实际并不一致,范围要广于上游企业承认的范围;同时,公福等行业按居民用气定价,在使用阶梯气价时如何操作有待明确。

 

6、很多专家认为:《办法》相对以前几稿确有较大的进步,如提出价格联动等概念,但普遍认为该《办法》仍然没有解决行业所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运价率、管道负荷率、收益率等指标采用上,客观上只是有利于中游的管输企业;在细节和可操作性上也有较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7、关于管道负荷率75%的要求,应该只适合于上游管输企业,城市燃气企业因为管道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一步到位,而用户发展一个渐近的过程,在此种情况下城燃企业的管道负荷率几乎不可能达到上述要求。

 

8、加快城镇燃气价格改革,将有利于推动城市燃气的发展。但目前,对于城镇燃气的价格形成机制尚未统一认识。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天然气上中游捆绑形成的门站价格与城镇燃气销售价格的联动机制;尽快确定城镇燃气企业成本分类和分摊的基本原则,确定城镇燃气企业的成本标准,按照完全成本加合理利润制定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配气价格;尽快理顺城镇燃气企业的配气服务价格,减少并逐步取消各类交叉补贴,尽快形成天然气在城镇天然气销售中的商品属性,建立科学合理的城镇燃气配气价格体系,逐步实现天然气价格真正做到“放开两头,管住中间”。


9、湖北省天然气行业的现状非常复杂,尤其是广大城燃企业直接面对终端用户,建议价格改革一定要“循序渐进”,改革的外部环境及配套政策非常重要。简单的“一刀切”,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也和省市各级政府提出的“供给侧改革”、“经济发展”稳定的大局背道而驰。


10、建议暂缓出台相关文件,在进一步收集意见的基础上,积极、稳妥的推进价格管理工作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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